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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


  (九)质量发展成果全民共享。在城市中发挥“12365”质量投诉热线的作用,畅通质量投诉渠道,建立社会质量监督员制度,有效调节和处理质量纠纷,解决群众质量投诉。加大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的管理和整治,切实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下大力气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各类质量安全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市民对城市综合质量水平的满意度较高。

  七、申报程序。

  (一)印发文件。质检总局发布当年度的争创活动工作文件,部署申报工作。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要求,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有关城市做好申报和建设工作。

  (二)城市申报。申报城市要积极向本市人大、政协汇报有关安排和设想,并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做好监督和指导。申报城市须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有关申报材料。

  (三)考核推荐。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当地检验检疫局,根据本指导意见及有关要求对本省申报城市的材料、现场进行技术审核考查,并将情况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或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进行初步审查后,提出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质检总局。

  (四)批准争创。质检总局根据初审推荐情况,按照申报有关条件和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城市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有关要求的,批准有关城市开展争创活动。

  (五)筹备建设。获得批准的申报城市(区)应在3个月内提出争创计划,24个月内完成争创各项准备后,经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或质量兴省(区、市)领导小组审核后,提请验收。

  (六)验收审核。质检总局根据有关城市提出的验收申请,组织专家按照相应规则对申报城市进行现场评审验收,听取城市市民的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质检总局组织公示后,最终确定是否对申报单位授予“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称号。

  八、争创工作的实施

  (一)示范期限。

  被确定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的,示范期为三年。示范期满后继续申请保留示范称号的,须经质检总局组织重新评审验收。

  (二)示范数量。

  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数量根据当年开展情况确定。

  (三)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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