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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国务院批准的计划单列市;

  (二)行政级别为副省级的城市;

  (三)行政区划级别为地级的城市;

  (四)直辖市的城区;

  (五)行政区划级别为县级的城市。

  四、活动目标

  通过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推动,“十二五”期间在全国建设一批“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示范城市力争覆盖各省(区、市)。“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要达到以下要求:全面开展质量强市活动,建立起完善的质量公共服务体系和健全的质量监管体系,城市综合质量水平不断提升,培育形成了一批质量管理优秀、质量水平高、品牌影响力大的优势企业,人民对城市总体质量水平比较满意。

  五、组织领导

  质检总局统一领导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负责制度设计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或质量兴(强)省(区、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动本地区有关城市开展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直属检验检疫局在本省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组织协调以及对申报城市的检查、考核、推荐、监督等工作。

  六、争创条件

  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城市质量发展战略明确清晰。政府高度重视质量工作,将质量发展作为城市发展战略的核心内容,把质量发展目标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落实质量发展的远期规划同解决当前突出的质量问题结合起来,制定详细的城市质量发展规划。出台支持质量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不断加大对质量综合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的投入,全面推动城市综合质量的大幅提升,增强城市质量竞争力,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城市质量文化特色鲜明。建设先进质量文化,形成符合城市特点的质量理念和质量精神。建立起完善的质量诚信体系,增强质量诚信意识,倡导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落实质量责任,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和考核机制。重视质量舆论宣传,使持续改进、追求卓越成为公民行为准则。弘扬质量先进,建立质量发展激励机制。广泛深入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在城市中形成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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