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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质[2012]17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推动建立质量强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总局研究制定了《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指导意见

  根据《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有关“广泛开展质量强省(区、市)活动”和实施“质量对比提升工程”的要求,进一步动员全社会重视和加强质量工作,为建设质量强国奠定良好基础,按照2012年全国质检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决定开展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具体指导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通过建设一批“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宣传典型,树立标杆,开展区域间质量对比提升,推动各级地方政府从强化法治、落实责任、加强教育、增强全社会质量意识入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整体推进,突出重点,综合施策,标本兼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充分发挥质量在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动建设质量强国。

  二、活动原则

  一是遵循自愿申请。各地根据质量发展水平和质量工作情况,按程序自愿向质检总局提出争创申请;二是突出质量工作。申请城市重视质量工作,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机制体制,质量宏观管理工作卓有成效,城市质量综合水平较高。三是强调市民参与。强调人民群众参与,积极听取民意,推动加强质量公共服务,使广大人民群众成为“质量强市”的创建者与受益者。

  三、活动范围

  综合考虑我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兼顾不同类型行政区划,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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