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完善考试评估机制。通过科学管理,完善机制,发挥好考试评估在船员培训、发证、履责环节中引导提高船员实际适任能力的作用。结合学习理解船员适任考试大纲和STCW公约适任标准,分析各层级各职务的船员实操能力特点,明确评估内容与评判标准,把好船员适任能力评估关;建设好考试与评估员队伍,强化考试管理。继续做好海船船员、内河船员考试题库维护、更新工作。探索使用新的考试方式,各单位要在今年6月1日前将已开发的电子模拟、智能化考试等方面的情况报部海事局,以便在此基础上协调做好后续工作安排。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适任能力评估情况的总结和船员实操技能的检查,汇总分析相关信息,不断完善评估内容、评判标准和评估方法,确保船员适任。
(三)强化内河船员管理。分析内河船员队伍现状,结合内河船舶技术的运用、船型的变化,有针对性的开展内河船员适任培训、适任考试和发证机构资质标准研究,采用客观标准衡量船员的综合技能和实际操作技能。推进在一类内河船员培训机构建立培训质量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特殊船舶船员的管理,完成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办法以及相应的培训教材、题库以及示范课程的制作;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在一、二类内河船员考试发证机关逐步建立起考试发证质量体系。
注重将内河船员管理放在区域安全管理上总体考虑,结合区域特点加强船员适任管理,包括对渡口、渡船的管理,以及对渡工的培训和管理,为水上交通安全提供基础保证。
(四)建立与完善船员管理与海事各项业务的协同机制。强化船员适任履责的现场监督管理,进一步制定完善船员现场管理制度和标准,研究现场实操性检查和评估办法,逐步实现船员管理与海事各项业务的协同以及船员源头管理与现场监管的协同;同时要建立海事调查、船舶安检、通航监管等工作中发现的船员值班履责方面存在缺陷的信息反馈与案例搜集机制,加强对船员适任履责薄弱环节的管理 ,切实提高我国船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总体适任能力水平。落实《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结合船员信息系统建设,建立船员履责记录数据库。
(五)认真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加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力度,通过组织召开宣贯会等方式,使有关方面系统了解规则与配套规定、过渡期管理措施、船员教培质量管理规则和
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等保障船员适任的管理规章体系,确保履约工作平稳过渡,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