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的通知
(国农改〔2012〕3号)
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座谈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从2012年起要加快推进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等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工作。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认真总结借鉴农村义务教育化债工作经验和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经验,贯彻落实《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1]9号)要求,切实推进化债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化债试点规划和工作计划
地方政府是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的责任主体。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人民政府或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要统筹安排全省的化债规划和工作计划。
已经批复进行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的内蒙古等12个省份,要开拓创新,充分发挥带头试点示范作用,认真做好化债规划和计划,扎实推进化债工作,确保在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任务。
其他省份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抓紧向省级人民政府或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提交化债规划和工作计划,尽快布置启动化债试点,从2012年起,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省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
有条件的省份可同步开展除此之外的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清理化解工作。
二、制定并上报实施方案
在完成清理核实债务的基础上,各省要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名义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上报实施方案。
按照国农改〔2011〕9号文件规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包括乡村干部等个人以及乡镇政府、村级组织等为完成税费收入任务形成的债务。如果化债范围与此不一致,须说明有关情况。
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化债的范围、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全省分县乡村垫交税费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情况、债务规模及其构成等;分县化债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化债政策(包括利息和“白条”处理政策、优先偿债顺序等);省和市、县分年度安排的化债资金总额、分县偿债资金来源(包括中央、省、市、县分担比例,见附表)及奖补办法;化债保障措施(包括债务监控、监督检查、组织保障和工作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