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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2―2014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电梯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4.7.1乙方的权利
  4.7.1.1依约收取电梯供应及安装合同相关合同价款。
  4.7.1.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用户提出的除乙方承诺及合同约定以外的其它要求。
  4.7.1.3乙方有权对用户在电梯供应及安装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甲方协助处理或依法主张其合法权利。
  4.7.1.4对有充分理由和证据确信其合同价款不足的工程项目,有权拒绝承接,但应将有关情况详细书面记录以备查,作为乙方针对可能发生的相关违约指控的抗辩依据。
  4.7.2乙方的义务
  4.7.2.1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及用户的利益。
  4.7.2.2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4.7.2.3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产品及服务质量,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开展供货及安装,保证不发生质量问题。
  4.7.2.4在合同期内或者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4.7.2.5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4.7.2.6建立定点档案制度。定点企业必须将有关政府采购的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4.7.2.7建立网上填报制度。每次在与用户签定电梯供货合同及安装合同三日内上网填报《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采购合同备案表》,经采购中心确认无误后打印,一式三份(甲方、乙方、用户各一份)签字盖章后,作为政府采购的凭证。同时向采购中心提供电梯供货合同及安装合同复印件及《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采购合同备案表》原件。
  4.7.2.11本次招标项下的任何合同均应当符合有关环保、知识产权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投标人及/或中标人/乙方已清楚本次政府采购招标中的政府或其部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或使用人等,均已尽声明、提示、审慎核查等注意义务及相关责任,若仍发生任何相关违反法律、法规之情形均属投标人及/或中标人/乙方单独之因素、原因、责任。投标人及/或中标人/乙方在相关的投标活动中、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其投标及/或签署、履行合同均意味着其已承诺,任何情况下,均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且应当独立承担全部及任何法律责任,包括对招标人、采购人或任何第三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4.8办理电梯采购业务程序
  4.8.1用户按照采购中心规定的采购程序可以自行选择乙方为电梯供应单位。
  4.8.2乙方根据用户的要求,经用户确认后,与用户签订电梯采购供应合同与安装合同并提供相关服务。
  4.9费用结算方式。乙方根据与用户签订的供应及安装合同与用户结算,并以乙方自己的名义直接为用户开具合法的发票且加盖乙方的公章。
  5.违约责任
 
 5.1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5.1.1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向用户提供回扣的,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5.1.2 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用户可向甲方投诉:
  (1) 用户采购《电梯定点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乙方以高于投标报价的价格供货的;
  (2) 乙方向用户提供的产品,质量明显不满足供货合同、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标准的;
  (3) 乙方其它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
  5.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5.3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5.4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5.5监督管理
  5.5.1甲方负责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乙方今后参加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供应商投标时的评标依据。合同有效期内,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超过三次(含)以上的,甲方每次可扣除20%的履约保证金;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达到五次(含五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取消乙方下一年度参与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的资格。
  5.5.2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点资格: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按服务承诺或合同规定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用户业务两次以上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被甲方、用户或第三方发现的;
  (4)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采购合同的行为;
  (6)本合同有效期内,并非严重而仅属于一般的累计有效投诉达到五次的;
  (7)本合同有效期内,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电梯生产、安装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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