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服务合同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负责人: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供应商项目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 (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电梯供应及有关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用户提供电梯生产、供货、运输、安装、维修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采购电梯的在京及京外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7“招标文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供应商项目 。
3.合同的组成
3.1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3.1.1本合同条款
3.1.2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
3.1.3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3.1.4中标通知书
3.1.5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在对于采购方更为有利的前提下,以签署时间在后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协议承诺
4.1甲方确认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采购供应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为用户提供限额以内(即单项合同金额120万元以下)项目的电梯供应及有关服务。
4.2用户采购《电梯定点产品目录》中的货物,乙方投标文件中的对应报价应为向用户供货的最高限价。乙方保证按照《投标货物规格一览表》中承诺的或更优惠的折扣率保证供货。
4.3乙方按本合同向用户供货时应与用户签订供货合同,确定产品数量、质量要求、价格、服务等。如乙方在供货合同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时,以供货合同为准。
4.4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合同货物是货物生产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优良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
4.5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合同货物通过货物制造厂商的出厂检验,并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证书。
4.6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6.1甲方的权利
4.6.1.1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情况进行检查。
4.6.1.2有权对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所发现的和用户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4.6.1.3因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给甲方或用户造成损失时,及/或因乙方原因引起甲方或用户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甲方或用户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赔偿全部及/或任何相关的经济损失,乙方承诺将不予推卸地、及时地、直接地承担全部及/或任何相关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第三方的相关的全部及/或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
4.6.1.4受理用户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的投诉。如投诉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4.6.1.5甲方对用户合同价款的拖欠不承担任何连带及/或非连带的责任,任何情况下,乙方若主张或要求其合同价款相关的民事权利均只能直接针对用户主张或要求。
4.6.2甲方的义务
尽力协调乙方与用户在电梯供应安装服务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对解决和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予以协调。
4.7乙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