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产业[2012]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是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提高产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充分发挥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加快推进企业兼并重组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按照国发[2010]27号文要求,成立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参加的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统筹协调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各地也要根据实际,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同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商务、人民银行、国资、税务、工商、银监、证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研究解决推进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有序开展、取得成效。
二、努力营造企业兼并重组的良好环境。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尊重企业意愿,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引导和激励企业自愿、自主开展兼并重组。认真清理废止各种不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规定和做法,尤其要坚决取消各地自行出台的限制外地企业对本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规定。积极探索跨地区企业兼并重组地区间利益共享机制。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地区间可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签订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协议,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后工业增加值等统计数据的归属问题,实现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
三、协调解决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中遇到的问题。贯彻落实国家在财政、税收、土地、金融、工商、职工安置等方面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深入企业调查研究,详细了解企业兼并重组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发挥协调机制的作用,协调解决本地企业间兼并重组、本地企业到外地兼并重组以及外地企业在本地兼并重组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映企业兼并重组中本地区解决不了的需要国家有关部门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