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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2年)》的通知

项目

细 目

分值

考核指标

详细标准

评分办法

主要参考文件依据

备注

    

4、是否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 5、是否及时、准确、完整报送银行贸易融资业务调查表。

注:在外汇局发出核查结果前,银行主动发现并已修改的错误,不扣分。

[2008]24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银行报送非居民人民币账户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08]5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金融机构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发[2009]6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银行贸易融资业务调查的通知》(汇综发[2011]114号)

 
 

资本项目5分

3分

短期外债指标执行情况

银行是否将受指标控制的短期外债余额控制在外汇局核定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以内。

按两个指标考核: 1、每月执行情况:每月末银行短期外债超标一次扣0.1分。现场检查中如发现超指标情况,视同当月末超指标扣分。 2、全年执行情况:月均短债余额是否超标,按超标率扣分。超标率在0-10%(含)之间的扣0.5分,超标率在10-20%(含)之间的扣1分,超标率在20-50%(含)之间的扣1.5分,超标率在50%以上的扣2分。超标率在50%以上,银行不主动说明原因且过后不及时调低短债余额的扣3分。 [月均短债余额=Σ每月末短债余额/12] [超标率=(月均短债余额-短债指标)/短债指标*100%]

1、《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汇政发字[1997]第6号) 2、《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9号) 4、每年下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通知。

  

2分

银行登记外债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外债登记的每项要素是否与外债合同相符,是否符合外汇局要求。

每笔债务每出现一处错误扣0.1分,未及时进行外债登记每次扣0.2分。

1、《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06号) 2、《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 3、每年下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通知

附加项目

10分 

境内QFII托管行托管业务

1、是否按照外汇管理规定要求为QFII办理账户开立,并及时报备开户情况。 2、是否存在为QFII办理超过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或超过投资额度有效期汇入本金的情况。 3、对于QFII资金汇出入及结汇、购汇是否及时准确向外汇局报备关于资金流出入及结汇、购汇情况。 4、是否及时、准确报送账户收支和资产配置情况报表及报告重大事项。 5、是否按期报送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 6、是否履行监督QFII投资运作的职责,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报备。 7、是否按外汇业务实际发生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登记。

根据报送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扣分,错报每笔扣0.5分,未及时报送每笔扣0.2分; 根据是否按照法规办理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出入和资金汇兑扣分,每笔违规扣0.5分; 根据是否按照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扣分,未及时报告每笔扣0.5分; 扣完为止。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人民银行、外汇局[2006]第36号令)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第1号)

仅有部分银行开办,在计算银行最终考核时单列。 

 

10分

境内RQFII托管行托管业务

1、是否按照外汇管理规定要求为RQFII机构报备开户情况; 2、是否存在为RQFII办理超过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汇入本金的情况;

3、是否及时准确向外汇局报送法规规

根据报送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扣分,错报每笔扣0.5分,未及时报送每笔扣0.2分; 根据是否按照法规办理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出入和资金汇兑扣分,每笔违规扣0.5分;

根据是否按照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扣分,未及时报告每笔

1、《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监会、人行、外汇局第76号令)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50号)

 

项目

细 目

分值

考核指标

详细标准

评分办法

主要参考文件依据

备注

   

定的各项报表; 4、是否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扣0.5分; 扣完为止。

 
 

10分

境内QDII托管行托管业务

1、是否按照外汇管理规定要求为QDII办理账户开立和使用。 2、是否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出入并报备相关情况。 3、是否按时报送各类报表及报告重大事项。是否按照外汇管理法规要求为QDII办理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出入;是否及时准确向外汇局提供投资运作情况报表及报告重大事项。

根据报送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扣分,错报每笔扣0.5分,未及时报送每笔扣0.2分; 根据是否按照法规办理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出入和资金汇兑扣分,每笔违规扣0.5分; 根据是否按照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扣分,未及时报告每笔扣0.5分; 扣完为止。

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06]12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13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47号) 4、《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7]27号) 5、《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7]第2号) 6、《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监发[2005]77号)

 

10分 

境内QDII业务

1、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中,累计购汇与累计结汇之间的差额(收益部分除外)是否超过外汇局核准的购汇额度。 2、是否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报表。

超过购汇额度的,按照超额率扣分,未及时报告每笔扣0.5分,扣完为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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