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细 目
| 分值
| 考核指标
| 详细标准
| 评分办法
| 主要参考文件依据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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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售汇数据包含银行自身和代客项下;2、结售汇差额=结汇-售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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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项目5分
| 2.5分
| 对外担保履约率
| 银行提供对外担保的履约率是否控制在合理标准之内。
| 履约率在0-3‰(含)之间不扣分;履约率在3‰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千分点(四舍五入到1‰),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对外担保履约率=当年对外担保履约额/当年末对外担保余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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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分
| 贸易融资风险度
| 考核期内是否将90天以下远期信用证及海外代付占比控制在同类银行全国平均水平之内。
| 90天以下远期信用证及海外代付占比在同类银行全国平均值以内的不扣分,超过平均值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0.1分,不足1个百分点的,取小数点后两位折算。 90天以下远期信用证及海外代付占比=90天以下(含)远期信用证及海外代付余额/远期信用证及海外代付余额。 其中:1、银行按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分类。2、各类银行的平均值由国家外汇管理计算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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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行单独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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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行单独考核指标10分
| 国际收支5分
| 2分
| 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合规性
| 1、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每个工作日10:00时之前报送上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 2、是否将结售汇综合头寸保持在外汇局核定的头寸限额内(通过核对外汇局核定的银行综合头寸限额批件和《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实现); 3、是否将收付实现制头寸保持在外汇局核定的限额之上。
| 1、未经外汇局许可超过限额,于下一个工作日平盘的不扣分;连续2天超限额的,扣0.5分;连续3天超限额的,扣1分;连续4天以上的扣2分。 2、银行超过限额没有如实填写报表的,每发现1次扣1分。 3、漏报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1天扣0.5分,迟报1次扣0.2分,每发现错误1次扣0.2分。 迟报:超过当天规定报送时间、但在当天工作时间之内报送;漏报:在当天未上报上一日数据;错报:报送数据经外汇局验证错误的。
|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6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9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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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分
| 办理自身结售汇等业务的合规性
| 1、办理贵金属汇率敞口平盘业务是否经过外汇局审批或备案,是否按照规定向外汇局报送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统计报表; 2、办理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是否经过外汇局核准,自身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实需原则; 3、是否按照规定向外汇局提交外汇利润处理情况的备案报告;
4、是否按照规定对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进行设置,并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银行外币卡统计报表。
| 1、未向外汇局备案或经外汇局批准,擅自办理贵金属汇率敞口平盘的,每发现1次扣1分; 2、漏报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统计报表的,每发现1次扣0.5分,迟报1天扣0.1分; 3、未按规定办理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的,每发现1次扣1分; 4、未按规定向外汇局提交外汇利润处理情况的备案报告的,每发现1次扣1分;
5、未对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进行设置的,每发现1次扣1分;
6、未按规定报送银行外币卡统计报表的,每发现1次扣0.5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2号)第二十四、第二十六条 2、《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2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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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分
| 金融机构直接申报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 1、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数据; 2、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金融机构直接投资申报数据; 3、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境内银行报送的非居民人民币账户数据;
| 1、申报表格中数据每发现一处错误扣0.1分。 2、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或反馈申报数据(以外汇局收到日期为准),每迟一个工作日扣0.1分。 3、报送的申报表统计内容不全或申报表数量不全,每缺一项内容扣0.1分,每缺一张表格扣0.3分。 4、未按规定备份数据的,一次扣0.1分;未按规定备份导致数据丢失,无法恢复的(不可抗力除外),一次扣0.3分。
| 1、《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3]21号) 3、《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96]汇国发字第13号)
4、《金融机构补充申报直接投资数据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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