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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 1、结售汇统计是否存在报表漏报情况。主要包括:(1)新准入机构漏报;(2)子项漏报,如漏报代客资本金结售汇、自身结售汇等;(3)结售汇报表数据与银行会计报表统计数据不符等。 2、是否按规定时间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统计数据(文件中规定为总局对各分局报送数据的时间要求,各分局在此基础上可对本辖区银行的数据报送制定细则)。 3、结售汇统计数据是否准确。主要包括:币种、金额、交易主体以及统计项目分类等。 4、向外汇局报送远期(含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掉期(含货币掉期)、期权(含期权组合)业务数据是否及时、准确。
| 1、结售汇统计报表中没有依据项目设置正确进行数据归类的, 每发现一次扣0.05分; 2、对事后核查中发现的结售汇统计错、漏报,每次扣0.05-0.1分; 3、未按规定时间将完整的结售汇数据通过网络传送至外汇局的,每迟半天扣0.1分;
4、对外汇局特别要求进行查询情况未进行反馈的,每次扣0.5分,未及时反馈的,每迟半天扣0.05分,反馈不准确的,每次扣0.2分; 5、远期(含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掉期(含货币掉期)、期权(含期权组合)项下发生迟报、错报、漏报数据的,每发现1次扣0.1分。
|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将人民币购售业务纳入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9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国际收支核查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售汇统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4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8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办理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组合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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