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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2年)》的通知

项目

细 目

分值

考核指标

详细标准

评分办法

主要参考文件依据

备注

     

分=11-1.65=9.35 例2:某行差错率0.7%,该行所在辖区全辖平均差错率0.5%,辖内最高差错率0.9%, 差错级差2=20/(0.9-0.5)=50  该行得分=80+(0.5-0.7) ×50=70  该行扣分=(100-70)/100×11=3.3  该行最终得分=11-3.3=7.7

  
  

6分

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1、结售汇统计是否存在报表漏报情况。主要包括:(1)新准入机构漏报;(2)子项漏报,如漏报代客资本金结售汇、自身结售汇等;(3)结售汇报表数据与银行会计报表统计数据不符等。 2、是否按规定时间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统计数据(文件中规定为总局对各分局报送数据的时间要求,各分局在此基础上可对本辖区银行的数据报送制定细则)。 3、结售汇统计数据是否准确。主要包括:币种、金额、交易主体以及统计项目分类等。 4、向外汇局报送远期(含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掉期(含货币掉期)、期权(含期权组合)业务数据是否及时、准确。

1、结售汇统计报表中没有依据项目设置正确进行数据归类的, 每发现一次扣0.05分; 2、对事后核查中发现的结售汇统计错、漏报,每次扣0.05-0.1分; 3、未按规定时间将完整的结售汇数据通过网络传送至外汇局的,每迟半天扣0.1分;

4、对外汇局特别要求进行查询情况未进行反馈的,每次扣0.5分,未及时反馈的,每迟半天扣0.05分,反馈不准确的,每次扣0.2分; 5、远期(含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掉期(含货币掉期)、期权(含期权组合)项下发生迟报、错报、漏报数据的,每发现1次扣0.1分。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将人民币购售业务纳入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9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国际收支核查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售汇统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4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8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办理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组合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2号)

 

经常项目8分

2分

货物贸易核查(销)信息申报的准确性、及时性

是否及时、准确上报进口核查、出口核销项下涉外及境内收付汇信息。

迟报、错报、漏报每项一次扣0.1分;瞒报一次扣0.5分。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7号)

  

1.5分

报送服务贸易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及时性

1、是否按规定报送特殊非贸易项目售付汇登记表; 2、是否按规定报送地区/银行保险项下外汇收支季报表。

迟报、错报、漏报每项一次扣0.2分。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27号)

  

2分

报送外汇账户系统数据的准确性

1、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将应纳入外汇账户系统的数据逐日报送外汇局; 2、报送数据是否准确,是否存在人为修改; 3、是否按照要求如实、准确填报交易编码; 4、是否及时查看系统,修改出错信息。

每笔扣0.04分。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汇发[2007]4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7]114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银行接口程序规范性要求(试行)>的通知》(汇综发[2004]127号)


项目

细 目

分值

考核指标

详细标准

评分办法

主要参考文件依据

备注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清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105号) 8、《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用户使用手册(金融机构版v2.0)》;《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业务操作流程(银行)》 9、《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

 
  

1.5分

银行录入、报送个人外汇管理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

1、是否按规定将经常、资本项下的个人结售汇业务逐笔录入系统; 2、录入数据是否准确、完整,出现错误是否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修改、撤销、冲正处理; 3、是否按规定报送个人异常可疑交易信息和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 4、是否按规定报送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

1、2项每笔扣0.04分;迟报、错报、漏报第3、4项,每次扣0.2分。

1、《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的通知》(汇综发[2007]9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汇综发[2008]4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11]10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开办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试行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的通知》(汇发[2011]41号)

  

1分

保税监管区域业务相关季报报送

1、是否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本银行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收付汇、结售汇情况报表; 2、对区内企业付汇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相关凭证和单据的,银行是否在每季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信息上报外汇局。

发生迟报、错报、漏报或瞒报的,每次扣0.1分。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及其操作规程

 

资本项目1分

1分

银行报送其他资本项目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是否及时准确地报送下列报表(包括但不限于):1、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表;2、国内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3、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开户销户月报表;4、国内外汇贷款业务数据汇总表;5、金融机构外汇担保登记表;6、金融机构外汇担保反馈表;7、境内银行提供对外担保情况月报表;8、直接投资项下业务备案;9、资本项目下跨境人民币业务逐笔备案。

发生迟报、错报、漏报或瞒报的,每次扣0.1分。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 2、《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5]6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

内控制度及其

10分

1、银行内部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责是否落实; 2、外汇管理内部制度是否完善; 3、外汇政策传导渠道是否顺畅; 4、内部控制与监督是否有力; 5、对外汇管理规定的培训、宣传是否到位;

1、执行情况优秀的,扣0-1分; 2、执行情况良好的,扣1-3分; 3、执行情况一般的,扣3-5分; 4、执行情况较差的,扣5-10分; 5、考核期内发生重大违规问题的,扣10分。

相关外汇管理法规及要求

由考核工作小组汇总各业务部门意见后统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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