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分
|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账户收支及结售汇
| 1、账户开立是否符合外汇局要求(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是否经过外汇局核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是否按要求提供外汇局规定的相关资料); 2、账户性质、收支范围是否符合外汇局规定; 3、是否在额度内入账; 4、是否按照外汇局开具的核准件办理结售汇。
| 1、开户不符合要求每笔扣0.2分,变更或销户不符合要求每错1笔扣0.1分; 2、结售汇每错1笔扣0.5分; 3、入账每错1笔扣0.1分。
| 1、《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1993年1月1日)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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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分
| 居民个人资本项下账户开立、外汇收支及结售汇
| 1、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及外汇收入汇回,是否统一向外汇局申请核准后,开立境内专用账户,再结汇或划入个人储蓄账户; 2、账户性质、收支范围是否符合外汇局规定; 3、是否在额度内入账; 4、B股收益结汇是否符合外汇局规定。
| 1、开户不符合要求每笔扣0.2分,变更或销户不符合要求每错1笔扣0.1分; 2、结售汇每错1笔扣0.5分; 3、入账每错1笔扣0.1分。
|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7]7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投资者B股投资收益结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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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质量30分
| 国际收支21分
| 15分
|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 是否及时、准确、完整的上报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信息
| (一)准确性(11分) 1、考核项目 (1)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中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的填报错误和填报内容不全或不匹配,具体包括:交易编码、交易附言、收/付款币种和金额(包括现汇金额、结/购汇金额和其他金额)、收/付款人名称、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收/付款账号、对方收/付款人名称、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申报日期、结算方式等各项信息; (2)单位基本情况表要素填报错误和填报内容不全或不匹配,具体包括: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名称、经济类型、行业属性、常驻国家(地区)、是否为特殊经济区企业、外方投资者国别、住所/营业场所、所属外汇局等。 2、计分标准: (1)设定全辖平均差错率的银行为80分,差错率为0的银行为100分,差错率最高的银行为60分,则得出以下公式: 差错级差1(差错率<平均差错率)=20/(平均差错率-最低差错率) 差错级差2(差错率>平均差错率)=20/(最高差错率-平均差错率) 如差错率<平均差错率,则银行得分=80+(平均差错率-该行差错率) ×差错级差1 如差错率>平均差错率,则银行得分=80+(平均差错率-该行差错率) ×差错级差2 银行该项扣分=(100-银行得分)/100×11 (差错率为0的银行不扣分,差错率最高的银行扣4.4分) 银行该项最终得分=11-银行该项扣分(具体解释见说明)
(2)在上述计分的基础上,对核查中发现单笔货物贸易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2号) 2、《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3]2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10]12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内容的通知》(汇综发[2010]50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1]1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1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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