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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企[201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20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版)》(以下简称《目录》),为做好2012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贴息要求

  (一)企业应根据《办法》和《目录》规定申报进口贴息。

  (二)享受进口贴息的技术或产品,应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进口产品),或已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进口技术)。进口产品的报关完成日期以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为准。

  (三)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对有重复申请的,本年度一律不予贴息。

  二、企业填报材料要求

  (一)地方企业按照《办法》规定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主管部门一式一份和商务主管部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

  (二)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所属企业(与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提交到集团,由集团统一报送。其他单位按属地原则申报。

  (三)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中除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基金、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技术是否享受其它财政资助等情况。

  (四)企业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按各报关单列明的项目逐项填报,不得将相同商品合计填报。进口技术的,在“海关报关单号/技术合同号”栏中填写技术合同号;进口产品的,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备注”栏中须注明产品或技术在《目录》中对应的具体序号及产品原产国(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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