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外门窗节能改造支出;
(二)建筑外遮阳系统节能改造支出;
(三)建筑屋顶及外墙保温节能改造支出;
(四)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的与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补助资金将综合考虑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改造内容、改造实施进度、节能及改善热舒适性效果等因素进行计算,并将考虑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等情况逐年进行调整。2012年补助标准具体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应分配补助资金额=所在地区补助基准×∑(单项改造内容面积×对应的单项改造权重)。
地区补助基准按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划分:东部地区15元/m2,中部地区20元/m2,西部地区25元/m2。
单项改造内容指建筑外门窗改造、建筑外遮阳节能改造及建筑屋顶及外墙保温节能改造三项,对应的权重系数分别为30%、40%,30%。
第三章 补助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年度对本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具体内容、实施计划等进行汇总,上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八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综合考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改造积极性、配套政策制定情况等因素,核定每年的改造任务及补助资金额度,并将70%补助资金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后,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各地每年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改造内容及实际效果核拨剩余补助资金,并在改造任务完成后,对当地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第四章 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地要认真组织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不得以节能改造为名进行大拆大建,应对拟改造的项目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并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