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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调办监督[2012]65号)


各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建管局),各项目法人:
  为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现将《南水北调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水北调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试行)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试行)


  二0一二年四月


  目录

  一、南水北调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正文)
  二、南水北调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附件)
  1.南水北调工程质量责任人一览表
  2.南水北调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判定标准表
  3.南水北调工程质量问题责任单位处罚标准表
  4-1.南水北调工程一般质量事故责任人员处罚标准表
  4-2.南水北调工程较大质量事故责任人员处罚标准表
  4-3.南水北调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责任人员处罚标准表
  4-4.南水北调工程特大质量事故责任人员处罚标准表
  5-1.南水北调工程质量责任人员信息登记表(一)
  5-2.南水北调工程质量责任人员信息登记表(二)
  5-3.南水北调工程质量责任人员信息登记表(三)
  6.南水北调工程质量责任信息公示牌设置具体要求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及运行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南水北调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的终身责任,因工程建设期内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即使发生单位转让、分立与合并,个人工作调动与退休,仍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由国家南水北调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各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具体落实。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运行期间的质量责任追究。

第二章 质量责任

  第五条 按照各责任主体单位与质量问题的关联程度,将单位责任分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六条 各责任主体单位的工程现场主要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现场技术负责人负直接技术责任,现场质量部门主要负责人负直接管理责任,现场具体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单位技术负责人负技术责任,单位质量部门主要负责人负管理责任(质量责任一览表见附件1)。
  第七条 其他参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质量问题分类与调查

  第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问题分为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
  质量缺陷,按照《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进行等级划分。
  质量事故,按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影响正常输水的时间、减少的供水量以及对工程功能和寿命的影响进行等级划分 (质量事故判定标准见附件2)。
  第九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对质量问题进行初步判定,一般和较重质量缺陷应按月上报国家南水北调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严重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应立即上报。
  第十条 一般和较重质量缺陷由运行管理单位负责调查和处理,严重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由国家南水北调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国家南水北调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组建调查组,对严重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选择应符合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调查组职责:
  (一)查明质量问题发生经过,判定质量缺陷或事故等级。
  (二)组织技术鉴定,查明质量缺陷或事故发生的原因。
  (三)追溯质量责任,认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处罚标准,视情节裁量,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五)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六)提交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调查组工作方式方法:
  (一)向相关单位了解情况。
  (二)查阅相关资料。
  (三)有权在任何时间进入工程现场查验、取证,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四)可以延伸调查、取证和核实。
  (五)发现涉嫌犯罪的,调查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提交国家南水北调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扰调查组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调查组成员在工作中应客观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不得擅自发布调查工作信息。
  第十六条 调查组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时,应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必要时,调查组可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第十七条 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办法第十二条中规定的各项内容,并附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应在调查报告上签字,如对调查报告存有异议,可提出保留意见。
  第十八条 调查组应自组建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南水北调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报告经国家南水北调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四章 质量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根据调查报告对责任的认定,国家南水北调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追究各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工程现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责任单位负责追究本单位其他责任人责任,在限定期限内处理完毕后于2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国家南水北调工程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关责任单位负责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拒不修复和赔偿的,由运行管理单位通过仲裁或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责任单位涉及行政处罚的,依法处以警告、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等处罚(见附件3)。
  责任人涉及行政处罚的,依法处以罚款或取消执业资格等处罚;涉及行政处分的,依法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等处分(见附件4)。

第五章 质量责任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主要包括工程质量管理过程记录资料和质量责任人员信息。
  各责任主体单位应如实记录工程建设期质量管理过程和质量责任人员信息,并保证责任信息真实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第二十四条 各参建单位应完整保存以下工程质量管理过程记录资料:
  (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承包合同,质量管理文件的审核和签发资料,重要质量和技术会议纪要,质量检查记录,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抽检资料,工程验收资料等。
  (二)监理单位: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施工图审查资料,技术交底记录,监理指令文件,检测资料,质量缺陷备案资料,质量相关审批资料,监理旁站记录,监理巡视记录,监理日志(日记)等。
  (三)勘察、设计单位:地质勘测成果及审批资料,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资料,设计计算书,设代日志,地质编录,重大设计变更审批资料等。
  (四)施工单位:施工技术方案,工艺参数(含混凝土施工配合比)资料,分包合同,劳务合同,作业指导书及技术交底记录,生产设备率定资料,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成品试验记录,生产及控制记录,施工日志,质量检验与评定记录,缺陷处理记录,事故处理资料等。
  上述资料按规定不需纳入工程档案的,由各单位负责保管,并随工程移交至运行管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责任人员信息实行实名登记。各参建单位应如实登记以下质量责任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和职责分工,并由本人签名确认:
  (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总工程师、单位承担质量管理工作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现场建管机构主要负责人、现场建管机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现场质量部门主要负责人、现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等。
  (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总工程师、单位承担质量管理工作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分管副总监理工程师、总质检师、现场监理工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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