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2012年4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为360名左右,与十一届相同。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少数民族代表320名,其中:
1.蒙古族 24名
内蒙古自治区17名
辽宁省3名
吉林省1名
黑龙江省1名
青海省1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名
2.回族 37名
北京市1名
天津市1名
河北省3名
辽宁省1名
上海市1名
江苏省1名
安徽省2名
山东省3名
河南省5名
云南省2名
陕西省1名
甘肃省4名
青海省2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8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名
3.藏族 26名
四川省6名
云南省2名
西藏自治区12名
甘肃省2名
青海省4名
4.维吾尔族 22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2名
5.苗族 21名
湖北省1名
湖南省5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2名
海南省1名
重庆市2名
贵州省8名
云南省2名
6.彝族 20名
四川省7名
贵州省2名
云南省11名
7.壮族 4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