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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2012年4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为360名左右,与十一届相同。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少数民族代表320名,其中:

  1.蒙古族               24名

  内蒙古自治区17名

  辽宁省3名

  吉林省1名

  黑龙江省1名

  青海省1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名

  2.回族                37名

  北京市1名

  天津市1名

  河北省3名

  辽宁省1名

  上海市1名

  江苏省1名

  安徽省2名

  山东省3名

  河南省5名

  云南省2名

  陕西省1名

  甘肃省4名

  青海省2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8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名

  3.藏族                26名

  四川省6名

  云南省2名

  西藏自治区12名

  甘肃省2名

  青海省4名

  4.维吾尔族              22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2名

  5.苗族                21名

  湖北省1名

  湖南省5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2名

  海南省1名

  重庆市2名

  贵州省8名

  云南省2名

  6.彝族                 20名

  四川省7名

  贵州省2名

  云南省11名

  7.壮族                 4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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