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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2〕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进一步规范路政执法管理行为,切实提高文明执法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部组织制定了《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提出建议并反馈部公路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路政执法管理行为,提高文明执法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禁令》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适用本规范。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路政执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路政执法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不断提高规范执法和文明服务的能力与水平,坚决杜绝粗暴执法和随意执法行为。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定期举办业务培训和军事化训练,积极开展文明执法创建活动。路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应当遵纪守法,遵守《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增进服务意识,塑造文明形象。
  第五条 路政执法人员须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严禁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路政执法。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对路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和执法风纪管理。
  第六条 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办事和网上监督,推进政务信息公开、信息资源共享和公共信息服务,构建路政执法电子政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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