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坚持体育设施公益性原则。凡是各级财政投入建设的场馆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开放。各级政府是保障公共体育设施公益性的主体,既要投入人力、财力、物力,保障场馆开放运行,也要加强行政监管,保证安全运行。
三、提高学校体育设施的利用率。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同时,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应克服困难将具备条件的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学校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行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县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四、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创造条件在公休日、节假日及空闲时段将体育设施有时限地向社会开放,实现体育资源社会共享。
五、公共体育场馆的室外设施和不需要增加投入及增设专门服务的公共体育设施,要做到常年向公众免费开放;需要消耗水、电、气、暖等有运行成本费用的,可以适当收取费用弥补开支或者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
六、公共体育设施开放的配套措施。
1、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共体育设施名录,并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公共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告知。
3、鼓励国家机关、学校及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向社会开放,可采取分时段、局部开放、免费、非盈利性收费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开放。
4、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在国际劳动节、国际儿童节、国庆节和陕西省全民健身日(每年6月10日)、国家全民健身日(每年8月8日)等节日期间,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
5、公共体育设施内设置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体育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