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考评活动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评等方法进行,人员询问、现场查验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一节 初次考评和发证
第十五条 申请初次考评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含分公司),并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实体;
(二)具有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并建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已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
第十六条 初次考评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二)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三)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报告。
第十七条 主管机关收到初次考评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管辖范围;
(二)是否满足申请条件;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企业补充、修改或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 对满足申请要求的企业,主管机关应结合企业的申请确定考评机构。考评机构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九条 企业通过考评的,由考评机构报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该企业签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未通过考评的或经主管机关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可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考评。
第二十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 已取得相关机构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证书(证明)的企业,连续3年未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经主管机关对必备条件审核后,可颁发二级或三级安全生产达标证书。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请高一级别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考评及发证的内容、范围和方法按照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