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初审完成后,初审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汇总,并将高级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的材料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机构。材料内容包括:
(一)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初审合格人员名册(文字版及电子版);
(二)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
(三) 申请人申请材料(文字版及电子版)。
第二十一条 审核工作主要包括:
(一) 审核初审单位初审程序的合法性;
(二) 审核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完备性;
(三) 审核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第二十二条 审核单位应根据审核结果,在《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通过高级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的,颁发加盖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鉴证证件专用章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并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实行审验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内容变更的,须及时到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守则及技术规程,服从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保证价格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
(一)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的;
(二)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未按时办理审验手续或审验不合格的;
(三) 依法应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相关专业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