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研究生学历,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价格评估相关工作满两年;
(五) 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具有两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价格评估相关工作满一年;
(六) 不具备上述学历,但按照省级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取得国家承认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价格评估相关工作满六年。
(七) 已取得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连续从事价格评估相关工作满三年。
第十五条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和证书送达。
第十六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申请资格认证时,应由本人向受理单位提出申请,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内容包括:
(一)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
(二) 学历和工作经历证明;
(三) 所在单位同意证明;
(四) 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考核合格证明;
(六) 近期正面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第十七条 受理单位对申请材料齐全的,接收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受理单位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八条 初审单位初审时,应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条件。
凡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审通过:
(一) 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二) 在价格评估及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以上处分或注销认证证书,自处罚决定或认证证书注销之日起至申请价格评估人员专业资格认证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三)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四)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初审单位根据初审情况,在《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中填写初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