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证审【2012】55号)
为适应价格评估行业发展需要,提高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业务水平和行为能力,我们制定了《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联系。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附: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价格评估行业发展需要,提高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业务水平和行为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开展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专业人员是指从事价格评估相关专业工作,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具备一定专业技能和学识的专业价格评估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是指依申请人申请,由国家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申请人价格评估行为能力和专业水平进行考核确认,颁发《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的工作。
第五条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经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认证,取得《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可从事相应价格评估专业工作。
第六条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按照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设为高级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和一般价格评估专业人员。
第七条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可向国家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