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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十七届全国音乐作品(合唱、室内乐)评奖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十七届全国音乐作品(合唱、室内乐)评奖的通知
(办艺函〔2012〕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
  为推动我国音乐事业发展,繁荣艺术创作,文化部将于2012年11月在北京举行第十七届全国音乐作品(合唱、室内乐)评奖。现将《第十七届全国音乐作品(合唱、室内乐)评奖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章程认真做好组织、选拔、推荐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附件1:
第十七届全国音乐作品(合唱、室内乐)评奖章程

  一、总则
  (一)全国音乐作品评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办,中央歌剧院承办。定于2012年11月在北京举行。
  (二)组委会主持评奖工作。
  (三)文化部聘请国内音乐界专家组成评委会。
  (四)评奖工作分初评、复评两个步骤,采取审听录音及审看总谱的方式进行。
  二、作品要求
  (一)2008年1月1日以后创作的,未曾在全国性音乐作品评奖中获奖的合唱作品、室内乐作品均可参赛。
  (二)为迎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本届音乐评奖鼓励歌颂祖国、歌颂人民的优秀音乐作品,通过音乐作品讴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取得的伟大成就。
  (三)合唱作品提倡新创作作品,亦可根据民歌或其他创作歌曲改编,采用其他作品音乐片段等素材改编的作品不得违反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合唱含各种大、中、小型作品,包括交响合唱、清唱剧等大型合唱。作品时间长度不限。
  (四)室内乐作品为西洋乐器创作的独奏、重奏作品,时间长度不超过20分钟。
  (五)每位作者提交的合唱作品、室内乐作品各不得超过2首。
  三、报送须知
  (一)完整的作品乐谱(五线谱)一式10份,作品CD光盘1张。
  (二)评奖报名表一式2份(见附件2)。
  (三)作者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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