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十七届全国音乐作品(合唱、室内乐)评奖的通知
(办艺函〔2012〕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
为推动我国音乐事业发展,繁荣艺术创作,文化部将于2012年11月在北京举行第十七届全国音乐作品(合唱、室内乐)评奖。现将《第十七届全国音乐作品(合唱、室内乐)评奖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章程认真做好组织、选拔、推荐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附件1:
第十七届全国音乐作品(合唱、室内乐)评奖章程
一、总则
(一)全国音乐作品评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办,中央歌剧院承办。定于2012年11月在北京举行。
(二)组委会主持评奖工作。
(三)文化部聘请国内音乐界专家组成评委会。
(四)评奖工作分初评、复评两个步骤,采取审听录音及审看总谱的方式进行。
二、作品要求
(一)2008年1月1日以后创作的,未曾在全国性音乐作品评奖中获奖的合唱作品、室内乐作品均可参赛。
(二)为迎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本届音乐评奖鼓励歌颂祖国、歌颂人民的优秀音乐作品,通过音乐作品讴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取得的伟大成就。
(三)合唱作品提倡新创作作品,亦可根据民歌或其他创作歌曲改编,采用其他作品音乐片段等素材改编的作品不得违反
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合唱含各种大、中、小型作品,包括交响合唱、清唱剧等大型合唱。作品时间长度不限。
(四)室内乐作品为西洋乐器创作的独奏、重奏作品,时间长度不超过20分钟。
(五)每位作者提交的合唱作品、室内乐作品各不得超过2首。
三、报送须知
(一)完整的作品乐谱(五线谱)一式10份,作品CD光盘1张。
(二)评奖报名表一式2份(见附件2)。
(三)作者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