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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年版)》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促进我国康复医学的发展,加强康复医院的建设,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对1994年发布的《康复医院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年版)》,作为新建康复医院的验收标准。本文印发前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康复医院,应当对照该标准加强建设,尽快达到标准要求。

  因社会经济状况和康复医疗服务需求等原因,确需设置一级康复医院的地区,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一级康复医院基本标准,报我部备案后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三级康复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00张以上,其中康复专业床位75%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骨与关节康复科、神经康复科、脊髓损伤康复科、儿童康复科、老年康复科、心肺康复科、疼痛康复科、听力视力康复科、烧伤康复科中的6个科室,以及内科、外科和重症监护室。

  (二)治疗科室:至少设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言语治疗室、传统康复治疗室、康复工程室、心理康复室和水疗室。

  (三)评定科室:至少设运动平衡功能评定室、认知功能评定室、言语吞咽功能评定室、作业日常活动能力评定室、心理评定室、神经电生理检查室、心肺功能检查室、听力视力检查室、职业能力评定室中的7个。

  (四)医技科室:至少设医学影像科、检验科、药剂科、营养科、门诊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五)职能科室(部门):至少设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科、器械科、病案(统计)室、信息科、社区康复服务部门等科室(部门)。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4名卫生技术人员,其中医师0.2名/床,康复治疗师0.4名/床,护士0.3名/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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