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工作先进单位标兵”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3. 导入并贯彻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取得良好成效,形成标杆示范效应。
14. 建立了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
15. 产品(服务)采用先进标准,质量水平国际先进。
16.获得过省政府质量奖或省部级质量表彰。
(二)全国质量工作先进个人应满足的条件。
“质量工作先进个人”条件:
1. 多年从事质量工作,质量管理理论和专业技能熟练。
2. 积极应用质量管理科学方法,为企业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提高做出重要贡献。
3. 积极组织和参与QC小组等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成绩突出。
4. 在质量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创先争优,事迹感人,在群众中赢得良好赞誉,具有榜样作用。
5. 忠于职守,无私奉献,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做出重要贡献。
“质量工作先进个人标兵”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6. 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或管理实践,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经验,在质量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为我国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7. 在质量管理实践中大力推广或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理念,在提高我国质量管理水平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8. 为区域质量或行业质量水平的提升做出特别贡献。
四、表彰对象
质量工作先进单位表彰对象:国民经济一、二、三产业的各类企业、从事质量相关工作的研究机构以及事业单位、中介组织等。
质量工作先进个人表彰对象:质量管理专家、学者,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者、质量检验人员和一线操作工人,质检系统基层行政及技术人员等。
五、工作程序
中央企业或中央企业所属的单位及个人须向国资委有关部门申报,申报要求将由质检总局和国资委另行通知。各省质检部门工作程序如下:
(一)宣传动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本次表彰工作进行宣传,广泛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
(二)申报推荐。单位和个人可自愿申报,也可由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直属检验检疫部门主动推荐。申报单位或个人须如实填写申报表,提交有关书面材料(附件2、附件3)。
(三)省局初审。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本地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会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规定的条件比较、筛选,必要时可根据情况组织专家对申报对象进行现场审核。
(四)本省推荐。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广泛征求本地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推荐数量表”的要求(附件4),提出本地区推荐名单,并在本地区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向本省质量兴省(市)工作领导小组或本省人民政府汇报,形成推荐表(附件5)。请各地质量兴省(市)工作领导小组(或省政府)于7月29日前将推荐表和申报材料的书面和电子版报质检总局。
(五)总局审核。国家质检总局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评比和筛选,经过公示后,最终确定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名单。
(六)表彰奖励。9月份,在全国“质量月”活动期间,召开表彰大会,向受表彰的企业及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及奖牌。并向社会发布,进行广泛宣传。
六、奖励办法
向全国质量工作先进单位颁发奖牌、证书,向全国质量工作先进个人颁发奖章、证书,并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报道。
七、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