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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2009至2010年度全国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2009至2010年度全国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9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社会在加强质量管理,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理念,推动质量水平提升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促进我国产品质量水平迈上了新台阶,涌现出一批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为总结、肯定质量工作取得的成绩,弘扬质量先进,开创质量发展新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质检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表彰和宣传一批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联合国资委表彰和宣传一批中央企业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和推荐数量

  表彰先进单位100个(含16家中央企业),其中包括10个“质量工作先进单位标兵”和90个“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各地质检部门推荐总数为100个(不含中央企业),具体名额见附件。中央企业由国资委推荐。

  表彰先进个人100名(含16名中央企业人员),其中包括10名“质量工作先进个人标兵”和90名“质量工作先进个人”。各地质检部门推荐总数为100名(不含中央企业人员),具体名额见附件。中央企业先进个人由国资委推荐。

  二、表彰范围

  2009年至2010年度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一)先进单位:

  1. “质量工作先进单位标兵”授予在质量管理方面成绩突出,产品(或服务)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全国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企(事)业单位。

  2. “质量工作先进单位”授予在质量管理方面水平较高,提升质量水平成绩显著,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的组织和企(事)业单位。

  (二)先进个人:

  1. “质量工作先进个人标兵”称号授予在质量管理工作中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升质量水平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或企业家。

  2. “质量工作先进个人”称号授予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基层或企业一线岗位人员。

  三、推荐条件

  (一)全国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应达到的条件。

  经营发展条件:

  1. 实施以质取胜的经营战略。

  2. 企业市场占有率、利润率等各项经济指标居于行业前列。

  3. 品牌知名度高。

  4. 顾客(用户)满意程度高,相关投诉率低。

  质量进步条件:

  5. 树立质量第一的经营意识,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度,严格实施质量规范与质量考核制度。

  6. 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7. 具备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技术创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

  8.广泛开展QC小组等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深入开展质量攻关和质量改进活动并取得实效。

  社会责任条件:

  9. 近五年未发生过重大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没有重大质量投诉。

  10. 主动宣传和普及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质量技术,带动区域、产业的质量提升。

  11.配合质检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质量兴省(市)活动安排,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12. 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响应中央号召,大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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