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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1. 发布文件。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当年度的申报通知,部署申报具体工作。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有关地区做好申报和建设工作;
  2. 地区申报。申报地区须如实填写《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交其它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3. 考核检查。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本指导意见规定的申报条件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的检查考核细化标准或考核细则,组织对本省申报地区的具体考核检查工作,根据考核检查情况,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或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4. 审核确定。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各省推荐情况,按照申报有关条件和要求对申报地区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后,确定“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名单并公布。
  六、创建工作的实施
  (一)示范期限。
  被确定为“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示范期为三年。
  (二)示范数量。
  “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数量和分布在当年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鼓励政策。
  对“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应当从地方政府和总局两个层面给予鼓励政策。
  1. 地方政府层面:各地在上报申请时,应征得省政府同意给予“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参照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配套相关政策。
  2. 总局层面:
  (1)将示范区内骨干企业作为中国知名品牌培育及实施国家质量奖励的重点对象。优先在示范区内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开展企业质量人员培训、质量管理对比标杆以及参与国际间质量管理交流活动。
  (2)优先推荐为“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质检总局会同教育部门予以优先支持指导、优先审核认定,并联合挂牌命名。
  (3)支持示范区内开展服务支柱产业发展的技术检测平台建设。
  (4)对示范区内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注册审批等市场准入方面,提供快捷便利服务。
  (5)对示范区内企业出口给予检验检疫便利通关服务。
  (6)通过执法打假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打击假冒示范区内企业和品牌违法行为,通过严格执法保护示范区内知名品牌和企业。
  (7)对示范区内企业提出的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议给予优先考虑,并根据实际需要吸收为国家标准起草参与单位。
  七、监督管理
  (一)开展定期检查。
  国家质检总局将定期组织对“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开展检查,内容包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企业产品质量状况,质检机构规划建设,质检工作情况,知名品牌培育创建,企业标准化、计量、认证等技术管理工作情况。
  (二)建立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其示范工作,取消示范区称号:
  1. 在定期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本意见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后复查仍未达到有关要求;
  2.示范区内企业国家和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低于全国或行业平均水平;
  3. 示范区内企业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 示范区内企业出现重大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质量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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