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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一是自愿申请。各地根据品牌建设情况,按程序自愿提出申请;二是突出质量效益。申请地区有一批质量好、效益佳、市场占有率高、消费者认可的知名品牌,企业质量管理水平高,政府质量管理工作卓有成效。三是严格准入退出。示范区将按申请条件进行严格考核,确保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品牌建设、质量管理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取消其已获称号。
  三、建设范围
  已建立起完善的服务体系和健全的监管体系,全面开展质量提升、品牌创建、自主创新等质量振兴活动,整体质量水平不断提升,培育形成了一批自主品牌,影响力大并且具有示范作用的符合“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认定要求的市、县级地区或园区。考虑到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产业结构分布不均衡,建设示范区范围应兼顾不同类型地区,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同一产业集中程度高的产业聚集区或工业园区;
  (二)较成熟的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三)国务院制定的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区域振兴规划涉及的重点地区;
  (四)大中城市规划设立或自然形成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五)4A以上等级的旅游区。
  四、组织领导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的统一领导工作。总局质量管理司负责示范区建设的日常工作,具体包括起草相关文件、审核各省上报的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征求有关司局意见、组织开展宣贯和监督指导、总结推广建设经验等工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示范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本省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对申报地区的检查、考核、推荐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申报条件。
  主要包括以下9项条件:
  1.当地政府已制定并实施有关规范产业发展的制度,建立有效的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机制;
  2.已开展“质量兴省(市)”活动(或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且成效显著,质量水平国内领先,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完善,质量信用水平高;
  3.园区建立完善的机构,设置管理委员会,并配备有负责质量管理的工作机构;
  4.园区内质量技术基础扎实,规模以上企业已建立健全完善的标准体系并运行良好,已建立完善的计量、认证服务体系。具有与产业相适应的公共检测平台;
  5.近三年内,区内支柱企业、行业的国家和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高于全国或行业平均水平,未出现因出口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国外通报、退货、索赔案例,(本条适用于建设对象的1、2、3);
  6. 近三年内,未出现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7.园区绿色环保、环境友好,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8.园区内名牌产品和知名品牌数量在本省和全国同比领先,支柱产业占区域产业GDP比达40%以上(本条适用于建设对象的1、2、3);
  9. 顾客满意度高,消费者投诉率低,近三年未发生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本条适用于建设对象的4、5)。
  (二)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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