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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六)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并批准。

  (七)宣传。国家质检总局在12月底前公布“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名单,并进行广泛宣传。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试点工作的宣传和动员。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将“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作为“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积极向各级政府和地区宣传有关政策和要求,广泛动员有关地区参与示范区的创建。参与品牌价值测算试点的省、区要将示范区建设与品牌价值测算工作相衔接,要求企业积极参加品牌价值测算工作。

  (二)认真制定考核检查实施细则。考虑到各地发展情况的差异,今年试点工作总局只制定了示范区申报的9项考核条件,未制定全国统一的考核检查细化标准。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根据《指导意见》中有关申报条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核检查细化标准或实施细则,报质检总局备案后,作为对申报地区的考核检查依据。

  (三)认真组织对申报地区的考核检查。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总局制定的申报条件,以及本省制定的考核检查细化标准或实施细则,会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申报地区进行严格考核检查,并将考核检查符合要求的地区报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向质检总局推荐。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做好组织工作,保证考核检查和申报推荐的顺利开展。

  (四)认真按时做好向总局的申报工作。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做好与有关地方政府、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及省级政府部门的协调工作,及时解决申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及时将有关意见、建议和问题向质检总局报告,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间要求和内容、格式要求,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上报质检总局。

  七、联系方式

  单位: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电子邮件:yanglong@aqsiq.gov.cn gaoyong@aqsiq.gov.cn

  电话:010-82262049 010-82260622

  传真:010-82260120

  有关申报表格可到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质量管理”栏目中下载,网址为:www.aqsiq.gov.cn。

  附件:1. 关于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2. 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表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1:
关于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
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推动自主品牌建设,提升品牌价值和效应,加快发展拥有国际知名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的大型企业”的要求,切实履行“推进名牌发展战略”工作职能,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具体指导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名牌战略实施工作,创新品牌建设工作机制,推动地方政府深入实施“质量兴省”、“质量兴市”和名牌战略,形成有利于品牌建设工作的长效机制和良好环境,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打造知名品牌,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通过建设一批“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树立典型,总结经验,充分发挥知名品牌在促进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优化要素合理配置,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建设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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