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外经中心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对征集项目信息完整性进行初审。初审结束后,报请专家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外经中心依据财务司下达的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控制规模,以及国际合作司关于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初步安排意见,通知项目申报单位修改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外经中心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审查后报国际合作司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反馈申报单位。项目实施方案将作为项目立项、管理及验收的依据。
第十五条 每年4月底前财务司统一下达项目资金,项目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要求办理。
第四章 项目执行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项目执行进度管理,提前安排好各项具体活动,确保各项具体工作按时完成。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项目质量管理,明确部门职责,合理配置资源,确保项目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向外经中心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一旦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内容、预算科目、资金用途和项目进度。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确需调整的,报外经中心汇总后,集中报国际合作司、财务司审批。
第五章 项目监督检查、总结评价和验收
第二十条 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和项目执行计划及进展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组织自查,国际合作司会同外经中心进行重点抽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同时,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束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需将项目总结报告报国际合作司,抄送外经中心。
第二十二条 外经中心负责形成项目年度总结报告,并报国际合作司。
第二十三条 外经中心负责地方和非预算单位的项目资金决算明细收集和汇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