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办外【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部内有关司局、直属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农业国际合作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升项目管理质量和水平,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农业国际合作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中央财政拨款资助,用于农业部国际合作司(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司”)组织开展的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规划、征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总结评价和验收等。
第四条 国际合作司负责项目的规划、审核、监督和管理,农业部财务司(以下简称“财务司”)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农业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以下简称“外经中心”)具体承办项目征集、评审组织、监督检查、总结评价、决算编报和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国际合作司负责组织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熟悉农业国际合作工作有关人员和专家构成。委员会在外经中心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内容
第六条 项目以农业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为实施主体。
第七条 申请项目的农业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