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航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渡”安全管理的通知
长江海事局、长江航道局、长江航运公安局: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国务院于2012年4月10日正式颁布实施《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由于学校规划和设置等方面的原因,长江沿江两岸有大量中小学生需要乘坐渡船上学,专门供学生乘坐的渡船称之为“学生渡”,其特点类似校车,也可称为“校船”。近来年,在我局统一组织协调下,长江海事局等单位主动作为,认真履行“学生渡”安全监管职责,通过“海事青年护学岗”,“三八护学队”等多种形式,开展学生渡的专项检查和维护工作,保障了长江沿江两岸学生乘船上学安全,积累了一定的安全管理经验。为认真宣传贯彻《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学生渡”安全管理,优化管理措施,规范管理制度,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学生乘船上学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开展“学生渡”安全宣传。
各单位要借国务院《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颁布的契机,广泛开展“学生渡”安全宣传。通过在“学生渡”码头悬挂安全宣传标语、在船头发放“乘船安全须知”,开展“乘船安全进校园”课堂,“学生乘船消防救生”演习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宣传乘船安全知识,讲解应急救援逃生方法、灭火器具的使用等,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并充分利用媒体向社会广泛开展“学生渡”安全宣传,使之深入每一个乘船上学的学生家庭。
二、进一步加强“学生渡”安全监管。
各单位及所属基层机构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进一步加强“学生渡”安全管理。海事部门要加强“学生渡”现场检查维护,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要督促船舶严格按各时段水位变化推荐航路规范航行,保证船舶航行安全。航道部门要随时掌握“学生渡”通航水域水势环境条件,必要时应设置专用标志,确保“学生渡”通航水域安全。长航公安要加强“学生渡”码头秩序的现场维护,确保学生安全有序上下船。
三、进一步完善“学生渡”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