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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新版产权登记表证换发使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版产权登记表证换发使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金[201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金融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金融企业产权登记表证及填报说明的通知》(财金[2011]131号)有关规定,新版产权登记表证于2012年1月1日起使用,原产权登记表证将于2012年6月30日停止使用。为做好金融企业换发使用新版产权登记表证的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有金融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产权登记证换发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专人负责,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的产权登记证换发工作由财政部负责;地方金融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换发工作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委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管理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脱钩实体的产权登记证换发工作由专员办负责。

  三、在2011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产权登记,且原登记事项未变化的企业,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产权登记证正、副本(或产权登记受理证明)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1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2011年12月31日为登记时点申请换发新版产权登记证。

  四、在2011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产权登记,但原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且未办理新的产权变动登记的企业,应当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填写产权变动登记申报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占有数据换发产权登记证。

  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产权登记,但发生产权注销事项,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当按照财金[2006]82号文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填写产权注销登记申报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注销,交回原产权登记证正、副本(或产权登记受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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