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教民厅[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研究生招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加快为民族地区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切实做好2012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加快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对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各研究生招生单位要认真落实中央有关要求,创新机制,选拔培养民族地区思想政治可靠的优秀骨干人才。
(二)继续按照“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要求,采取“自愿报考、统一考试、单独划线、择优录取”原则,按照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划数择优录取,确保完成招生计划任务。
(三)进一步优化学科专业结构,重点招收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亟需的理工科类应用型人才。
(四)严格执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主动公开本招生单位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复试和录取办法。
(五)切实加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好合格生源的调剂录取工作。
二、复试和录取
(一)2012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考生进入复试要求,按照我部公布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进入复试基本要求和有关政策执行。
(二)自划线学校根据我部下达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分省招生计划,在确保完成分省招生任务的前提下,可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分数要求。
(三)非自划线招生单位,在国家公布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复试基本分数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我部下达的分省计划数,确定参加复试人员名单。
(四)招生单位对西藏、新疆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考生以及报考理工科类考生,在复试基本分数要求上从宽掌握。
(五)在合格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对分省计划进行适当调整,同时接受外单位合格生源调剂,招生单位间调剂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