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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一)严格招标范围。在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特别是使用中央预算内全额投资的部门自身建设项目,安排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的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粮油仓储设施项目、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和仓房维修改造项目,原则上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招投标审批手续,合理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做好招投标具体实施工作。

  (二)规范招标程序。为规范程序、保证质量、节约投资,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必须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投标。要尽量保证招标规模效益,避免中标企业过于分散。同时,要坚决防范和查处为规避招标而采取化整为零的行为。

  (三)尽量节约投资。对于需要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拦标价)的招标项目,要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严格论证,规范投标限价数额。投标限价不得高于批准的工程或设备的投资概算,并不宜用投资概算作为投标限价,特别是要避免出现投标限价、投资概算和中标价相一致的问题。投标限价应在批准的投资概算基础上适当下浮,以保证建设投资不超过概算并尽量节约投资。

  (四)提高招标文件质量。招标文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的要求编制,特别是要科学确定评标办法,确保招标结果合理可靠。

  (五)严格招标过程监管。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要按有关职责做好有关项目招投标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能力建设等项目要按有关要求将中标结果及名单及时报送我局备案。对于我局部门本级中央预算内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须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单中选定(具体名单可在“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平台”网站查询)。项目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应在招标前及时报我局发展司审查,评标情况和招标结果应于评标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发展司确认。开标、评标原则上应告知我局纪检监察和项目投资管理部门派人参加。

  三、完善机制,保证效果

  请按照《实施条例》等有关要求认真制订贯彻落实意见,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工作机制,切实实现通过招投标规范投资行为,控制和节省建设投资。有关贯彻落实意见要及时报送我局发展司备案。国家粮食局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项目招投标情况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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