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教育部关于同意在银川科技职业学院基础上建立银川能源学院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学院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一条 学院要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学院按国家规定可聘任外籍教师。

  第三十三条 学院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院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法招生,诚信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审批、备案后发布,确保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 学院招收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纳入国家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国家教育序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学生毕业后,自主择业。学院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 学院所有学生实行自费入学,缴费数额按国家价格管理部门规定执行。学院对贫困学生应缴学费实行减、缓、贷政策,为贫困学生办理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贯彻育人为本、严格管理、严明纪律、弘扬个性、全面发展的工作思想进行规范管理,鼓励品学兼优者,惩戒惰学不规者。对学生综合素质优秀者,按规定发给奖学金。

  第三十八条 学院建立学生会组织。学院积极支持学生会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有益于创造良好学习氛围的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学生会接受院党委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

第九章 党、团、工会组织

  第三十九条 学院按照自治区党委关于在民办高校中设立党委的意见,建立党委和各级党组织。学院党委隶属于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领导。院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证作用。学院各级党组织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