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教师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学院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一条 学院要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学院按国家规定可聘任外籍教师。
第三十三条 学院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院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法招生,诚信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审批、备案后发布,确保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 学院招收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纳入国家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国家教育序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学生毕业后,自主择业。学院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 学院所有学生实行自费入学,缴费数额按国家价格管理部门规定执行。学院对贫困学生应缴学费实行减、缓、贷政策,为贫困学生办理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贯彻育人为本、严格管理、严明纪律、弘扬个性、全面发展的工作思想进行规范管理,鼓励品学兼优者,惩戒惰学不规者。对学生综合素质优秀者,按规定发给奖学金。
第三十八条 学院建立学生会组织。学院积极支持学生会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有益于创造良好学习氛围的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学生会接受院党委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
第九章 党、团、工会组织
第三十九条 学院按照自治区党委关于在民办高校中设立党委的意见,建立党委和各级党组织。学院党委隶属于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领导。院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证作用。学院各级党组织要按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