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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在银川科技职业学院基础上建立银川能源学院的通知

第五章 院长

  第二十一条 学院院长由董事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聘任,年龄可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任期4年,可连聘连任。学院设执行院长1人,执行院长的任免由院长提议,经董事会同意后聘任,执行院长对院长负责。

  第二十二条 学院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处理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院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制度;院长办公会由下列人员组成:院长、执行院长、副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确定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由院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三)组织拟订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学院规章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奖惩;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组织管理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保证学院的安全稳定。

  (七)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副院长若干人,由院长提名报经董事会审核通过后由董事会聘任。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成立学术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或由院长委托副院长分管,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第六章 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院内部机构遵循精干、高效、务实的原则设置。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立行政、教学、党群和后勤等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院的后勤工作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

第七章 教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实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的教师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任教资格,教师一经聘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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