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院长
第二十一条 学院院长由董事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聘任,年龄可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任期4年,可连聘连任。学院设执行院长1人,执行院长的任免由院长提议,经董事会同意后聘任,执行院长对院长负责。
第二十二条 学院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处理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院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制度;院长办公会由下列人员组成:院长、执行院长、副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确定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由院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三)组织拟订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学院规章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奖惩;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组织管理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保证学院的安全稳定。
(七)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副院长若干人,由院长提名报经董事会审核通过后由董事会聘任。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成立学术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或由院长委托副院长分管,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第六章 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院内部机构遵循精干、高效、务实的原则设置。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立行政、教学、党群和后勤等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院的后勤工作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
第七章 教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实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的教师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任教资格,教师一经聘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