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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在银川科技职业学院基础上建立银川能源学院的通知


  第十四条 董事会由学院举办者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五条 董事会以4年为一届。董事会由5-9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首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由学院创办人推举确定,以后各届董事会董事均由董事会全体会议推选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会议推选产生,必须2/3以上董事同意。董事长、董事应由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担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全体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经1/3董事协商、董事长同意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形成决议、决定须经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及副院长,支持院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重大投资项目;

  (五)筹集办学经费,决定办学经费的投向,审核预算、决算,监督办学经费的使用;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由院长提出的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八)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召开全体董事会会议;全体董事会会议闭会期间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授权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工作。

  (二)执行董事会决议和决定。

  第十九条 董事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遵守董事会章程,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地执行董事会决议和决定,积极完成董事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积极向社会宣传银川能源学院。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董事长提名,全体董事会会议通过后聘任。秘书长对董事长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工作和董事长授权负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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