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董事会由学院举办者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五条 董事会以4年为一届。董事会由5-9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首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由学院创办人推举确定,以后各届董事会董事均由董事会全体会议推选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会议推选产生,必须2/3以上董事同意。董事长、董事应由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担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全体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经1/3董事协商、董事长同意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形成决议、决定须经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及副院长,支持院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重大投资项目;
(五)筹集办学经费,决定办学经费的投向,审核预算、决算,监督办学经费的使用;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由院长提出的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八)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召开全体董事会会议;全体董事会会议闭会期间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授权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工作。
(二)执行董事会决议和决定。
第十九条 董事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遵守董事会章程,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地执行董事会决议和决定,积极完成董事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积极向社会宣传银川能源学院。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董事长提名,全体董事会会议通过后聘任。秘书长对董事长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工作和董事长授权负责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