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学院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推进学院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学院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学院当任院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享有政治权利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院长人选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院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院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经董事会批准,报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院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行使学院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职权;
(七)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九章 学院捐资人、举办者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院捐资人为王广亚先生。王广亚,男,一九一二年六月三十日出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0005847904(B)。住所地:台北市松山区宁安街12号。
学院举办者为张强武先生。张强武,男,一九三八年一月二十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02380120151。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城隍庙后街27号。
第三十七条 捐资人、举办者的权利:参加学院董事会;推选首届董事会成员;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的其他授权。
捐资人、举办者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董事会决议;举办者依法向学院履行所受赠捐资人全部资产数额的出资义务,学院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章 党、团、工会组织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委按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在学院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院党委行使监督职能,支持院长行使职权,保障依法办学,保证学院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院共青团、工会、学生会和其他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在师生员工中培养、发展新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