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学院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报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后公布。
第四十条 学院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和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七章 财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四十二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按规定收取的学杂费;
(三)融资;
(四)政府资助和接受捐赠;
(五)其他收入。
第四十三条 学院对出资人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
第四十四条 学院截至2011年9月30日,总资产13.2亿元,净资产9.08亿元,负债4.12亿元,举办者已投入资产为8.77亿元。学院的经费来源为举办者出资、依法收取的学费、融资、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其他收入。
第四十五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费用项目标准,由省物价部门审批并公示。学院收取的各项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六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监督。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学院内部建立财务审计制度。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换届或离职时,接受离任审计。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七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应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