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学生依法享有申诉的权利。学院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达到规定学位标准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十三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和处分。学院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学生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院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服务。
第三十四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配备辅导老师(辅导员)和班主任,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人格健康教育,创建稳定和谐校园。
学院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校内伤害事故,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学生演练,提高学生防范各种风险的能力。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的中心工作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学院坚持育人为本,教学为中心,科研为基础。
第三十六条 学院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
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有关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的规定,完成教学计划,按规定选用教材。学院坚持学术质量是大学品质的基础,学院坚持学术价值不受干扰,支持师生开展科研与学术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5种职业生涯发展能力:学习能力、实践能力、适应能力、创新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十八条 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学生5个基本素养的形成:英语、计算机、中文应用写作的交往工具素养;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素养;良好的人文知识素养;健康人格;解决问题的行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