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七条 党群系统设立以下机构: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委办公室、工会办公室、院团委。
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聘用教师和职工,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学院教师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院教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院尊重教职工劳动,倡导尊师重道,敬业乐道。学院规范管理,坚持管理即服务,以制度管事。学院倡导培育阳光文化、执行文化、讨论文化、学习文化、创业文化,以文化育人。
学院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教师职业化教育和专业业务培训。
第三十条 对取得教学、科研成果和其他显著成绩的教职工,根据学院的奖惩办法,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
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院的奖惩办法予以处分。
学院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学院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对教职工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院工会的意见。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者接受转学学生。凡按有关规定录取或者转入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