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决策机构。董事会由铭泰集团代表2人、海南大学代表1人,三亚学院代表4人组成,共7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任期4年,可连任。首届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报主管部门备案。以后每届董事会成员分别由参与方提议协商,董事会会议产生。
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修改学院章程;
(二)聘任或解聘院长;根据院长提请,聘任或解聘院级其他领导;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审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审定学院机构设置方案;
(六)决定教职工编制方案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
(八)审议院长提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董事会会议。如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授权别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做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载。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