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准甘肃张掖丹霞地质公园等19处国家地质公园资格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12〕3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地质遗迹资源,经国家地质遗迹保护(地质公园)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国家地质遗迹保护(地质公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批准甘肃张掖丹霞地质公园等19处国家地质公园资格。
获得资格的地质公园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2年内按照《
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完成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的编制、报批和发布,3年内,按照《国家地质公园建设标准》完成地质公园的建设,按照相关程序申请正式命名。逾期不能完成国家地质公园的规划和建设的单位,将取消其国家地质公园建设资格。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质公园的规范管理,指导地方政府和地质公园按期完成国家地质公园建设的各项工作,为促进地质遗迹资源保护、普及地学文化知识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第六批国家地质公园资格名单(二)(19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