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创新执法机制,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效能不断加强。一是深入推进行政指导。目前,全系统副省级以上工商机关共制定有关行政指导的各类制度性文件112件,将行政指导融入各项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之中,实现由自发到自觉的转变。行政指导已经成为工商系统服务企业、助推发展的重要方式,赢得了行政相对人和各级党委政府的好评。福建省、吉林省吉林市、江苏省苏州市等地政府在当地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广工商机关推行行政指导的经验。二是加强信息化手段在执法中的运用。全系统普遍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规范执法行为,通过开发应用“工商行政执法案件管理系统”,实现全系统执法办案流程的集约化和公开化;有的地方还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集贸市场等主体的动态监管、对下级工商机关工作的量化考核、对执法人员的远程培训等。三是执法机制创新亮点频出。各地结合实际,不断改进和创新执法机制,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效能。河北省工商机关在执法中采取问题管理模式,以解决市场秩序问题为导向,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为线索,提高了监管效能;南京、大连、成都市局引入ISO9001标准化管理体系,推进各项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北京、天津、四川等地设立了工商行政调解中心,及时调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规范执法行为,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不断提升。一是规范执法主体资格。总局部署了开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清理工作,有效避免了没有执法资格的机构和人员实施执法活动。各地工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除江西、甘肃两省工商机关目前仍使用当地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外,全系统已全面核发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实现了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二是探索执法新模式。全系统深化执法体制改革,纵向减少执法层级,横向实行“一个窗口许可、一支队伍办案”,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形成了纵向协调、横向联动的执法办案工作机制;推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增强了办案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实行首办责任制、案件主办人制度等,提高了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办案能力。三是规范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为。全系统普遍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明确制作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制作要求,提升了行政处罚说服力与公信力,体现了教育与处罚并重的执法原则;加强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规范;严格对罚没物资的管理;有的地方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实现了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四是规范自由裁量权。各地结合地区实际,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许多地方将工商机关查处的各类违法行为划分为若干个相互衔接的处罚阶次,形成了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有的地方还积极探索建立了行政许可领域的自由裁量的标准。
(五)强化执法监督,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体系不断健全。一是建立执法监督制度体系。全系统已初步建立以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以及《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为主要依据,以案件核审制度、案件听证制度、案件复议制度、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法检查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执法监督制度体系。二是充分发挥执法监督作用。 2011年全系统共办理一般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1211235件,其中报送法制机构核审 1203395件,约占99.4%。在已核审的案件中,被变更或者撤销11149件,约占9.3%;在已听证的 1461件案件中,被变更或者撤销319件,约占 21.8%;在已审结的1653件行政复议案件中,被确认违法、撤销、变更、责令履行等案件231件,约占14%。实行案件核审、听证和行政复议制度,加强了法制机构对办案机构、上级工商机关对下级工商机关行政执法案件的监督,有效规范了行政行为,化解了行政争议和矛盾纠纷。2011年总局法规司被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评为“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单位”,工商系统有1人被评为“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先进个人”。三是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各级工商机关还通过推行政务公开、网上政务大厅、官方微博、向监管服务对象述职述廉等方式,不断畅通监督渠道,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