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收购结果,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要约结果公告日复牌;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不具备上市条件,且收购人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收购目的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要约结果公告日继续停牌,直至本所终止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不具备上市条件,但收购人不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收购目的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要约结果公告日继续停牌,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向本所提交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问题的解决方案,经本所同意实施后,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
12.13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法院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文件的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并于次一交易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之日停牌一天后复牌。
本所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起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公司可以在法院作出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者终止重整、和解程序的裁定时向本所提出复牌申请。本所可以视情况调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和复牌时间。
12.14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被实施停牌期间,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未能复牌的原因(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相关事件的进展情况。
12.15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1.1 条、13.1.12 条规定的情况之一,或者发生重大事件而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资格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本规则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停牌和复牌。
12.16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转换公司债券停止交易: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少于3000 万元时,在公司发布相关公告三个交易日后停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交易日停止其交易;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赎回期间停止交易;
(四)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应当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况。
12.17 除上述规定外,本所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决定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
第十三章 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第一节 暂停上市
13.1.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三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三)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
(四)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一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
(五)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因本规则12.4 条或者12.6 条所述情形财务会计报告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改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四个月内仍未改正;
(七)在法定披露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八)因本规则12.11 条或者12.12 条所述情形,公司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实施,但公司股票被复牌后的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九)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上市条件的;
(十)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十一)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3.1.2 上市公司可能出现暂停上市风险的,应当在以下时点首次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之后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直至暂停上市风险消除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
(一)公司连续两年亏损的,在披露其后首个半年度报告时;
(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须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的,在知悉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三年连续亏损时;
(三)公司知悉年末净资产为负时;
(四)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须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的,在知悉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时;
(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在披露其后首个半年度报告时;
(六)因本规则12.4 条或者12.6 条所述情形财务会计报告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
(七)未能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在定期报告法定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
(八)公司因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发生变化导致连续十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在其后首个交易日;
(九)知悉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时;
(十)预计可能出现本规则13.1.1 条所述情形之一时;
(十一)本所认定的其他时点。
本所可以视情况调整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频率。
13.1.3 上市公司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情形;
(二)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包括但不限于可能被暂停上市的时间、影响因素等;
(三)董事会关于消除暂停上市风险的意见及已经和将要采取的具体措施;
(四)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3.1.4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1.1 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股票将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3.1.5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1.1 条第(六)项情形的,本所自四个月期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3.1.6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1.1 条第(七)项情形的,本所自两个月期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3.1.7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1.1 条第(八)项情形的,本所自六个月期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3.1.8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1.1 条第(九)、(十)项情形的,本所自规定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3.1.9本所在作出暂停股票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3.1.10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之日起及时披露股票暂停上市公告。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暂停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二)有关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董事会关于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四)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3.1.11 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并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并提示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没有采取重大措施或者恢复上市计划没有相应进展的,也应当披露并说明具体原因。
13.1.12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决定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六)因公司存在本规则13.1.1 条情形其股票被本所暂停上市。
13.1.13 可转换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暂停上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 恢复上市
13.2.1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的,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可持续的盈利能力;
(三)内控制度健全且运作规范;
(四)暂停上市期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不存在本规则13.1.1 条所述情形。
13.2.2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13.1.1 条第(一)、(二)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公司披露首个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
(一)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
(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当年净利润为正,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暂停上市后披露的首个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3.2.3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13.1.1 条第(三)、(四)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公司披露首个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
(一)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
(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净资产为正;
(三)暂停上市后披露的首个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3.2.4上市公司因本规则13.1.1 条第(五)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披露的首个经审计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该项情形已消除,可以在公司披露半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13.2.5上市公司因本规则13.1.1 条第(六)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披露了改正后的经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的,可以在公司披露相关财务会计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13.2.6上市公司因本规则13.1.1 条第(七)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上市后一个月内披露了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可以在公司披露相关定期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13.2.7上市公司因本规则13.1.1 条第(八)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上市后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重新符合上市条件的,可以在事实发生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13.2.8上市公司因本规则13.1.1 条第(九)、(十)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上述情形已消除的,可以在事实发生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13.2.9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保荐机构担任其恢复上市的保荐人。
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就公司是否具备恢复上市条件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13.2.10 保荐机构在核查过程中,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和尽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一)公司是否符合恢复上市的条件:包括导致暂停上市的情形是否消除等;
(二)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的情况:包括人员、资产、财务的独立性,关联交易的情况,以及与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关系等;
(三)公司财务风险的情况:包括公司的收入确认、非经常性损益确认是否合规,公司对涉及明显违反
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事项进行纠正和调整的情况等;
(四)公司或有风险的情况:包括资产出售、抵押、置换、委托经营、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仲裁情况(适用本规则有关累计计算规定),以及上述事项对公司经营产生的不确定性影响等。
对于公司存在的各种不规范行为,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应当要求公司改正。公司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保荐机构应当拒绝为其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
13.2.11 保荐机构在对依据本规则13.2.2 条、13.2.3 条、13.2.4 条或者13.2.5 条规定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进行尽职核查时,除前条要求外,还应当关注下列情况,并在核查报告中作出说明:
(一)公司财务会计政策是否稳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
(二)注册会计师是否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较大缺陷,公司是否已根据注册会计师的意见进行了整改(如适用);
(三)公司是否已按有关规定改正其财务会计报告(如适用)。
13.2.12保荐机构在对依据本规则13.2.6 条、13.2.7 条或者13.2.8 条规定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进行尽职核查时,应当对导致公司被暂停上市的情形是否已完全消除等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并在核查报告中作出说明。
13.2.13 保荐机构出具的恢复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以及原有风险是否已经消除的说明;
(三)对公司前景的评价;
(四)核查报告的具体内容;
(五)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及其依据的说明;
(六)无保留且表述明确的保荐意见及其理由;
(七)关于暂停上市期间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
(八)关于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具备相应保荐资格以及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的说明;
(九)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十)保荐机构比照有关规定所作出的承诺事项;
(十一)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十二)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十三)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四)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恢复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签字,注明签署日期并加盖保荐机构公章。
13.2.14 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其恢复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慎审阅,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2.15 前条所述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一)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复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公司的业务及发展目标;
(四)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
(五)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六)公司的主要财产;
(七)重大债权、债务;
(八)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九)公司纳税情况;
(十)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
(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律师就上述事项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当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风险等。
13.2.16 暂停上市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恢复上市申请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同意申请恢复上市的决议;
(三)董事会关于暂停上市期间公司为恢复上市所做主要工作的报告;
(四)管理层从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有事项、期后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等角度对公司实现盈利的情况、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作出的分析报告;
(五)董事会关于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的说明;
(六)关于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的重大关联交易说明:包括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合同及有关记录、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七)关于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的纳税情况说明;
(八)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原件;
(九)保荐机构出具的恢复上市保荐书以及保荐协议;
(十)法律意见书;
(十一)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如适用);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如适用);
(十三)董事会关于暂停上市期间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
(十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公司应当在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后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公告。
13.2.17 本所在收到暂停上市公司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文件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公司未能按照本规则13.2.16 条的要求提供申请文件的,本所不受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
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后及时披露决定的有关情况,并披露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3.2.8本所上市委员会对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依据上市委员会意见作出是否核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
13.2.19 本所将在受理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自本所要求补充材料之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补充材料期限届满后,本所将不再接受新增材料。
13.2.20 本所受理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可以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本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规则13.2.19 条规定的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13.2.21本所在作出核准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13.2.22 经本所核准恢复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有关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恢复上市公告。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恢复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
(二)有关股票恢复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董事会关于恢复上市措施的具体说明;
(四)相关风险因素分析;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3.2.23 上市公司披露股票恢复上市公告五个交易日后,其股票恢复上市。
13.2.24 因本规则13.1.12 条各项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复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书面申请:
(一)因13.1.12 条第(一)、(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经查实后果不严重的;
(二)因13.1.12 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在六个月内该情形消除的;
(三)因13.1.12 条第(三)项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在两个月内该情形消除的;
(四)因13.1.12 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且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以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为正的。
13.2.25 可转换公司债券恢复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恢复上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终止上市
13.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因本规则13.1.1 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
(二)因本规则13.1.1 条第(一)、(二)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为负(以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因本规则13.1.1 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相关定期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四)因本规则13.1.1 条第(三)、(四)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年末净资产仍为负;或者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
(五)因本规则13.1.1 条第(五)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半年度报告;
(六)因本规则13.1.1 条第(五)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七)因本规则13.1.1 条第(五)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半年度报告显示该项情形已消除,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