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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精英教练员双百培养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专业运动队教练员资助经费拨付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和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业余训练教练员资助经费拨付到教练员所属单位。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须用于资助对象训练研究、参赛调研、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参加培训等工作使用。

  第十六条 总局将对获得资助的教练员进行专门培训和培养,主要方式为:

  (一)分期分批选派教练员到相应的国家队和国家青年队等执教、学习、培训。

  (二)开展训练参赛关键问题研究与协作攻关。

  (三)组织精英教练员出国研修和参加国际、国内大赛观摩和高层次培训。

  (四)组织精英教练员创新能力培训班。

  (五)组织精英教练员为各阶层教练员培训班授课等。

  第十七条 各奥运项目中心要将“双百计划”作为培养国家队教练员的战略性措施,重点支持他们到国家队执教、学习、交流,参加重大国际赛事。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要将获得“双百计划”培养对象作为本地区、本单位核心教练人才加快培养,明确在选聘、执教、培训、考察、调研、参赛等方面的支持条款。

  第十九条 资助教练员将作为国家体育总局教练员学院培训讲师,承担教练员培训任务。

  第二十条 教练员在三年资助期间,需每年填写《精英教练员双百培养计划年度进展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专业队教练员报告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项目国内、外专项训练理念、训练方法和技、战术发展趋势的研究报告;

  (二)项目规律的专题研究报告。

  (三)年度训练参赛计划及总结报告。

  (四)执教运动员成绩。

  (五)重点运动员培养典型案例。

  (六)复合型团队建设和攻关情况。

  (七)参加各类学习、培训总结。

  (八)发表论文和出版专著。

  第二十二条 业余训练教练报告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项目国内、外选材方法、训练理念、训练方法及训练计划研制的研究报告。

  (二)年度训练、参赛计划及总结报告。

  (三)重点运动员培养典型案例。

  (四)执教运动员成绩及其输送运动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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