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查员之间要相互学习,相互帮助,提高工作质量和审查技巧;
(五)保守被审查方的技术秘密;
(六)不得接受被审查方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有碍审查公正性的馈赠、消费和娱乐活动;
(七)审查工作期间,严禁携带亲友接受被评审方的接待。
(八)主动接受企业、社会和所在单位的监督。
第十五条 审查员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申请办理资格确认和换证手续。
第十六条 审查员信息变更应及时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备案。
第十七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建立审查员档案,记录和管理审查员的考核、培训、资格确认、注册和信息变更等资料。
第三章 检验员管理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按照《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要求及检测实验室相关要求制定检验员管理制度,对本机构内部的所有检验员实施规范性管理。
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定期组织检验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检测鉴定能力。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应将考核通过后的检验员名单上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检验员应严格按照工作规范要求和相应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及相关标准开展部级推广鉴定工作,不得编造、篡改试验鉴定数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审查员和检验员应自觉接受所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企业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审查员或检验员被举报投诉的,该审查员或检验员所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于3个月内对其被举报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书面上报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第二十三条 审查员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且情节严重的,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给予撤销其审查员资格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