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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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