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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市[2012]4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工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00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现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在推广使用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本合同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002)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规模:                 ;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
  包括:
  1. 监理酬金:                 。
  2. 相关服务酬金: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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